关键词: 教师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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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,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
第七条【教师权利】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(教育教学权)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(学术自由权)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(管教权)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(获取报酬)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(民主管理权)
(六)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。(进修权)
口诀:
教学科研评成绩
进修管理获报酬
第八条【教师义务】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二十二条【考核内容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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